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实习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2-22 点击数:

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实习管理办法


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实习管理,明确和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校企协同育人,服务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依据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所在分院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各分院和专业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各分院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分院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学生实习候选单位,并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将符合要求的实习单位报送至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对分院提交的实习候选单位资料进行核查,并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岗位实习采取学校安排双向选择和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相结合。

( 一 ) 学校安排。各分院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岗位实习, 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 二 ) 学生自主联系单位实习。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 (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学生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 (或家长) 申请,填报《学 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申请表》,经所在分院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分院安排实习指导教师 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六条 各分院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 一 ) 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 二 ) 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 三 ) 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 四 ) 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 五 ) 学生实习的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 六 ) 二级学院督促实习单位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七条 各分院与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 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 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 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各分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 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 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 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第八条 实习单位负责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并与学校保持 联系,定期接待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走访,客观真实地向学校实 习指导教师反映学生在单位的实习情况。实习期满后,实习单位 应对实习学生做出书面鉴定,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依据。

第九条 学生岗位实习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6 个月,具体实习 时间由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 (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 支持分院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订单班培养等,合作探索 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条 学生岗位实习实行学校、分院两级管理。学校加强学生实习管理,成立以分管副校长任组长的学生实习领导小组, 具体工作由教务处统筹,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各分院负责组织实 施。要加强内涵建设,做好岗位实习工作。从形式和内容上要将 岗位实习纳入教学计划,强化岗位实习的管理,防止出现岗位实习 “松散管理”甚至 “无管理”的状况。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分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规定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 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岗位实习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 一 ) 制定实习的规划和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 二 ) 负责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估、总结和考核;

( 三 ) 协调处理各种重大问题;

( 四 ) 建设信息化实习管理系统,与分院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 五 ) 协调上报学院岗位实习相关数据及工作。

第十三条 各分院是实习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实习的组织 管理和实施工作。各分院应成立实习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是各专 业岗位实习的具体管理组织。小组成员由分院领导、教研室主任、 专业带头人、辅导员、班主任、专业教师及学生代表共同组成,分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 一 ) 建立校外实习基地,落实本分院学生的岗位实习单位;

( 二 ) 岗位实习前,组织学生签订《岗位实习三方协议》;

( 三 )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制定实习大纲,组织指导教师制定学生实习计划;

( 四 ) 组织实施实习计划,包括确定指导教师、学生的分组及实习过程的管理等;

( 五 ) 组织开展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强化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办法等,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 六 ) 实习经费的安排;

( 七 ) 检查实习的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 八 )制定实习成绩的评定标准,组织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

( 九 ) 实习材料的整理、 归档和上报。

第十四条  对岗位实习学生实行校内指导教师和在实习单位内聘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联合指导的办法进行。

( 一 ) 校内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中聘任。

( 二 ) 企业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学生岗位实习期间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学校和企业合作制订的实习计划,具体落实岗位实 习任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学生岗位实习期间的考 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等工作。

( 三 ) 依据实习大纲并结合学生实习岗位,共同制定学生具体的实习方案和计划。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目的与要求、实习时 间安排、实习内容与任务、实习方法与步骤、实习纪律、实习总 结与考核等。同时要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 四 ) 校内指导教师要定期指导学生,检查实习进度和质量。 在业务指导的同时应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

( 五 ) 校内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 特殊情况确须请假的,须经分院批准,并指派其它老师岗位,不得擅离岗位从事其它与实习无关的工作,否则作为教学事故处 理。

( 六 )校内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过程中,要指导学生按时签 到和完成实习周记,同时在实习末期要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保证学生的实习质量和水平。

( 七 )校内指导教师应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密切沟通,加强 对学生的过程指导,帮助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在实习期间定 期到学生实习现场指导。

( 八) 实习教学任务完成后,校内指导教师要听取实习单位 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做好实习总结,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各分院和实习单位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 一 )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 二 ) 安排、接收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 三 )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 忌从事的劳动;

( 四 )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 五 )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 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 工作。

( 七 )安排学生从事 III 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各分院应督导实习单位遵守国家 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 一 )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 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 二 ) 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 三 ) 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七条 分院应积极协商实习单位参考该单位相同岗位的 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 给予实习学生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 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相 同岗位工资标准的 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 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 超过 1 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 转发。

第十八条 分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 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 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 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对违 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 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分院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分院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 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 向分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 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条 各分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 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各分 院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 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 (或家长) 签字同意, 由分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一条 跨省实习学生严格执行审批报备制度。跨省实 习学生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报分院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备学院 教务处,按程序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后,方能进行跨省实习。各 分院对跨省实习学生进行严格管理,加大关注力度,实习指导教 师定期与跨省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实习动 态,对于发现的学生实习问题,及时反馈和解决。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赴国 (境) 外实习的,要严格执行审批报 备制度。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自治区级主管 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 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 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和分院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 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 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 教师,学校将在专业绩效、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违反本 规定或上级相关规定的教师,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学校 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 法》等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 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章 实习纪律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 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 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同时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 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做到 以下几点:

( 一 ) 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实施或参与违法犯罪 活动,不得进入娱乐性场所,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严禁参 与传销、直销活动。

( 二 ) 严格遵守学校、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实习 纪律,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尊重师长,服从管理,注重做好防火、 防盗、防抢、防诈、防病等防范工作,确保交通安全、人身安全 和财产安全。

( 三 ) 严格执行实习单位安全作业、文明生产的各项规定, 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严禁违章操作,杜绝发生人身伤亡和 设备事故,确保生产安全。

( 四 ) 签署实习知情同意书、实习协议书等实习书面文件自 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的学生在实习开始前两周,向学院提交《学 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申请表》《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经学院批 准后方可实习。

( 五 ) 实习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实习单位,如因用人单位原 因要求变更实习单位者,亦须履行申请手续:对于未按规定程序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实习生, 岗位实习成绩按不合格 计,

( 六 ) 实习期间,务必保证联系方式的畅通,自觉接受实习 指导教师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如因联系方式有误致使学校不能 与学生及时联系产生不良后果或影响学生实习成绩评定的责任 由学生本人承担。

( ) 按要求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在实习管理平 台进行打卡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遇特殊情况需请假时,须 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学院责任教师双方及时沟通,未经同意不得擅 自离岗。同时按时在实习管理平台上签到和上传实习周报。

( 八 ) 学生实习结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及时上交实习相关 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期间,具有学生和实习员工 的双重身份,必须严格遵守实习纪律,遵守学校和企业的相关规 定,服从学校和用人单位的管理。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按照《克 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 一 )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病、因事必须请假时,需经校内指导教师、实习单位指导师傅同意并上报系部审批;假 满必须销假。未办理完请假手续离岗者、擅自离岗或假满未销假 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 二 ) 实习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做好每日签到及报备工作,若不主动签到或处于失联状态,按旷工处理。

( 三 )学生在实习期间,工作日以 2 小时为 1 学时进行折算, 工作日每天工作按 8 小时折算为 4 学时计算;擅自脱离实习岗位 ( 旷工) 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学生,按照《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 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分院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 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 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岗位实习成绩考核采取考查方式,重点考查学生的岗位技 能、团队协作、职业素养、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内容。由指导 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岗位能力和职业素质提高的情况,结 合实习表现、实习报告、实习鉴定和实习单位的意见,依据各分 院制定的学生岗位实习成绩评定标准,给出学生岗位实习成绩。

第二十八条 实习结束后,学校、分院、实习指导教师应做 好实习工作总结,各分院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 作,并及时整理上交学生实习典型案例材料。立卷归档包括纸质 档和电子档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实习三方协议;

( 二 ) 实习方案;

( 三 ) 学生实习报告;

( 四 ) 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 五 ) 学生实习日志;

( 六 ) 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 七 ) 学生实习总结;

( 八 ) 有关佐证材料 (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六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九条 确立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各分院 在岗位实习前,制定岗位实习学生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学生学习 岗位实习管理办法,开展安全教育,签订实习安全承诺书。各分 院督促实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 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岗位实习全过程的管理和监控。

第三十条 各分院应督促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 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 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 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一条 各分院应督促实习单位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 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应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 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 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 保险,责任保险范围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学生本人应当购买 意外伤害险,预防实习期间可能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等事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学院的管 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克拉玛依职业 技术学院岗位实习管理办法 (修订 ) 》 (克职院〔2022〕43 号 ) 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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