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09-01-04 点击数: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指南》要求的证件,按照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如有调整专业者,应在办完入学手续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由学校根据各专业报到人数及申请转专业人数、考分、志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形成初步意见,公示后由学院发文执行。原则上文科专业不能转理科专业、低录取投档线专业不能转高投档线专业。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易在学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可按照当年学生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按学校规定每学年第一学期缴纳学费,学生凭缴费发票到系部办理注册手续,第二学期直接到系部办理注册手续,不注册两周以上者(含两周)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院的各专业标准学制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设置标准学制执行,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可比专业标准学制多两年。民考民入学的学生第一年预科学习汉语,预科时间不计入学制。学生毕业时,学制以专业标准学制记载。若民考民入学学生,在入学前HSK取得7级以上证书,可以免预科。有学院指定或者直接插入到同类型的民考民班级。

第十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十三条 根据学院实际,教学管理采用学年制,部分专业将实行学分制。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院校管理系统成绩库,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成绩考核的范围为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包括必修课、必选课、任选课、限选课;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环节,包括试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考核的内容为一学期讲授的内容。跨学期的科目每学期的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也可以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各专业、年级每学期课程考试、考查及门数依据专业教学计划确定,并严格执行。考试、考查是针对课程特点而采取的不同考核方法。在学籍管理中,考试、考查课程同样对待。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或指导委员会评定,教研室和系(部)审核。

课程成绩折算标准如下:

五级计分制折算成百分制:优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

百分制折算成五级计分制: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及成绩的认定:

(一)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操作、闭卷、开卷、大作业、论文等形式,具体考核方式依据课程特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由教研室根据教学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经系主任同意后执行,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二)理论教学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小测验、期中考试、完成实验、课堂讨论、课堂提问、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

(三)各种实践环节,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科目的成绩考核,应在该环节完成后结合平时完成情况,学习态度、出勤情况、测验和测试、实习报告(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凡可以以考证形式考核的实训课程,在成绩评定时考证情况应作为重要的参考。

(四)学校或者系部统一组织的社会化考试成绩,如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HSK考试成绩、普通话测试成绩、各类专业取证考试成绩作为一门课程的考试成绩。

(五)学生成绩评定后,一经上报不得随意变动,教师不得随意改分,确有差错必须纠正时,由教师写出书面报告,申明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系(部)主任批准,方可改正。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资格的认定:对于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学环节,包括理论课程考试、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答辩,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审核学生参加本课程考试的资格。有作业、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实验报告,方可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没有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同时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首次补考,课程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

(一)因病、因事请假或者旷课缺课累计达到本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

(二)一学期内欠交作业(包括习题或者实验报告等)达到课程布置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

(三)因没有按规定交作业取消考试者,在学校补考工作进行前补交了作业,可以准予参加补考。

(四)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和毕业答辩资格由所在系(部)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认定。

(五)对于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各系部应在考试前三天向学生公布名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安排的考试(含补考),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课程成绩记“0”分,考核严重违纪或作弊的课程成绩无效,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缺考”、“违纪”、“作弊”字样,计入不及格门次,不准参加课程首次补考。违纪和作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在受到处分至少6个月后,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批,教务处同意,方可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对于考试作弊累计两次,请人代考,或代别人考试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九条 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毕业学分由各专业教学计划确定。

学分构成是教学计划所确定的理论课程、实践教学及其他环节(如入学教育、军训、公益劳动、毕业教育等)的学分;本专业技能、等级考试等所得学分;学校派出参加市级以上各类比赛、竞赛奖励折合的学分。

教学计划所列出的课程和各种环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选修课中又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全日制在校学生必须参加各教学环节的正常教学活动,必须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学校选定的限选课,必须修习一定的任选课程。

具体细则见《学分制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节 补考、缓考、免修与辅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门课程至多有三次考试机会。首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首次补考)。毕业前不及格课程门数累积三门(含三门)以下者,在毕业学期可安排一次补考(二次补考)。

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不参考平时成绩,补考成绩合格者记60分,并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后还不及格的课程最终成绩按首考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首次补考除毕业学期外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的开学初,毕业学期可安排在考试的两周后补考。实践教学环节,如: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测绘等不及格者必须完成实践教学环节的过程,所发生的费用个人承担。补考一般不办理缓考,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申请,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长审核同意后方可缓考。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请假(缓考)者,除急病外必须最晚在考前三天,向教务处长提交缓考申请书和住院证明;因急病请假缓考者,应提交急诊病例和班主任签字的缓考申请书,系部主任审批,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者可随下一次考试(包括补考)一同进行,不单独安排。

第二十四条 关于学生申请课程免修的条件及申请程序:

(一)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精神,对于学有余力的学生,确实已学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已达到大纲要求,可以提出免修该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军训及各种实践教学环节除外)的申请。

(二)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与已修读课程名称相同,使用同类别同层次教材、同课时、同学期长,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

(三)对于申请免修的学生,教务处在进行审核时有权利对申请免修的课程进行测试,对于测试成绩低于80分者,不允许免修。

(四)免修办理程序:1、学生从学院网站上下载《课程免修申请表》,认真填写表内有关内容,并在表后附相关成绩等证明材料(包括技术等级证书、课程成绩单等);2、班主任落实学生的情况是否属实,并签署意见;3、系部主任审核申请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4、教务处对免修申请进行审查,签署意见;5、教务处将全院免修学生汇总,报主管院长批准; 6、学生申请免修资料留存教务处学籍管理室备案;

(五)对于批准免修的学生,教务处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下发到学生所在系(部)及任课教师教师所在系部,记载学生成绩,并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免修”字样。

(六)对于实行学年制教学管理的留级生,重修学年校内成绩80分以上的课程才可申请免修、免考,已经计入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课程今后不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数。

(七)在校生可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申请本学期课程免修,过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课外锻炼活动主要考查学生早操、课间操和课外活动时间的出勤和表现,占体育课成绩的20%,由学生所在系(部)组织考核并提供给任课教师。因病残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经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证明,系(部)审核,体育教研室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跟班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适当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不能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修完规定学分的选修课程,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修够6个学分以上的选修课程。

第二十七条 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的长期训练队员,经相关部门审核上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给予加分处理。加分标准为当学期的不及格课程加10分,最多加至60分。

第二十八条 汉语言生源班级的民考汉学生校内理论课程考核成绩50分以上(含50分)为及格;因HSK过8级而申请转入汉语言班级的民考民学生按照民考汉学生对待;民考汉学生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同汉语言学生要求一致;由于其他原因转入汉语言班级的民考民学生校内理论课程考核成绩40分以上(含40分)为及格,外语水平考试成绩不作要求。每学期由教务处提供名单,任课教师对达到及格分数段学生的课程成绩在录入时记为60分。

第四节 升级、留(降)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的学分,且未达到留(降)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积达到四门者,或必修与限选课中16学分课程未获得学分者,应予以留(降)级学习。

民族预科生实行学年制管理,预科结束时HSK汉语水平考试初中生源学生达四级,高中生源学生达五级,没有达到标准的算一门不及格。民族预科生,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积达到3门,应予以留级。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补考后进行留级处理,留级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延长学习时间一年,学生在校期间最多留级(不得连续留级)两次。如所学专业未连续招生,可申请或由学校指定相近的专业,没有相近专业可申请或指定到相近大类专业学习。学生延长学习期间内的学习费用按跟读班级的标准缴纳。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下列情况可转专业:

(一)因工伤事故或某些疾病、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可转专业。

(二)三年制高职第二学期开学时、五年制高职第五学期开学时可跨类同学制间转专业,文科类不能转理工科类。

(三)三年制高职第四学期开学时、五年制高职第八学期开学时可在同学制大类内部转专业。

(四)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学校对专业进行调整,符合调整条件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在籍学生申请转专业须在规定的学期末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系(部)同意后于放假前统一上报教务处审核。根据学生申请的专业方向,教务处有权对学生进行考核,并根据学院的教学资源情况审核是否批准转入相关专业,最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在开学时插入到相应专业学习。

新生报到时转专业由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正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二)所学课程成绩不及格够留级条件的学生;

(三)定向生及委托代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者;

(四)不符合转专业规定或没有按规定时间办理手续者;教室座位等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

第三十四条 学生换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对前期的课程修读和参加考试。转专业后需补交专业间学费的差额。

民考民学生,HSK7级可以免预科,预科后第一学期内获得HSK8级证书,可申请转入同层次同学制同专业的汉语言生源班级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方可休学。学生在校期间最多休学(不得连续休学)两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享受奖学金、补助金,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自理,如果学生参加学生集体保险,医疗费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七节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或一学期必修与限选课中20学分课程未获得学分者(此类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在校期间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累计达到六门以上(含六门)不及格者或必修与限选课中累计24学分课程未获得学分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连续两周或累计达到81学时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党政工办主任、教务处处长、总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团委书记、各系部主管学生主任、招生就业办主任等组成。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处分决定书送交日期,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办理。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性环节,考核合格,完成选修课规定学分,学生体质测试合格,在校期间获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资格证书或者能力证书,方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校期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者实践环节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二)学生没有修完学院规定的选修学分者;

(三)学生在校期间有一个以上规定的能力证书未获得者;

(四)民考民学生在毕业时HSK考试成绩低于6级者;

(五)最后一个学年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尚未撤销处分者。

第四十八条 结业生换发毕业证:

(一)对于因理论课程不及格而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离校三个月后至一年内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回校参加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以后不再补考。

(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经答辩不及格者,暂发结业证书。在毕业离校三个月后至一年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一次。有设计图纸、说明书及论文,由教研室审查,系主任批准,经答辩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经补做仍不及格者,不再补做,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三)各类实习不及格者,暂发结业证书,在毕业离校后三个月至一年内补交在工作单位的见习报告及厂级鉴定,经系主任审查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审查不及格者,不再补做,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四)学生毕业时,若没有获得专业规定的能力或资格证书,则暂发结业证书。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学生可凭获得的能力或者资格证书到学校换发毕业证书。超过两年,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五)因最后一个学年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尚未撤销处分者而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结业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可向学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或证明文件,确有明显进步,经学院审批后才能换发。对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招生办电话:0990-6609801、0990-6234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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